宜春公布6起典型案例:一小吃店使用鸭肉冒充牛肉

2025-06-18 09:59
大江新闻原创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全媒体记者吴剑锋报道:为进一步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服务和保障好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宜春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铜鼓县某小吃店使用鸭肉冒充牛肉加工销售牛肉串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5日,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使用鸭肉冒充牛肉加工销售牛肉串。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其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售卖牛肉小串,标称说明主料为牛肉。经查,其包装配料表显示由鸭肉、白砂糖、食用盐、味精、固态复合调味料、食品用香精组成,不含牛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配料表的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来源和原料的重要途径。该案件的曝光,能引起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提高消费者对食品标签的重视程度和辨别能力,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案例二:靖安县某老年服务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4日,靖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老年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和帽子,不符合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3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仍发现食堂的部分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和帽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养老服务机构餐饮环节是监管薄弱环节。该案的查处,能够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规范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行为,避免各类异物污染,及时发现与制止餐饮风险,保障就餐人员饮食安全。

 

案例三:樟树市某粥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樟树市府桥路经营粥铺,并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是某品牌粥铺的加盟店。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厨房操作台上有一盒太太笑辣椒油已过期,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初向总公司以每盒43元的价格购进的,共购进1盒共100小包,生产日期为20231109,保质期:12个月,放在店内提供给点饺子、小笼包并备注需要辣椒油的外卖客户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加强对餐饮商户的食品采购、加工制作等环节的监管,能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问题的发生,让消费者吃得安心、放心。

 

案例四:铜鼓县某殡葬公司重复收费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5日,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殡葬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至2024年期间,在已收取礼厅租赁费的情况下,仍向使用礼厅内休息室和书写室的服务对象收取空调使用费30元每天、茶水费30元每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部分殡葬服务的经营主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收费项目不清楚、巧立名目收费、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本案的查处,对各经营主体形成了有力的警示,明确传递出监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案例五:上高县某康复门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8日,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康复门诊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消毒室内放置的一台小型蒸汽灭菌器已超过有效期,但仍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8日从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小型蒸汽灭菌器1台,用于牙科手术器械消毒,生产批号:20190523,生产日期:2019年05月23日,有效期:5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治病救人的医疗机构在使用医疗器械时,必须强化管理,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定期对库存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确保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查处过期此类违法行为能够遏制商家“以次充好”“侥幸销售”等乱象,倒逼企业严格把控仓储、销售环节,推动行业形成合规经营的良性生态,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案例六:宜丰县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日,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某中学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堂存在食物残渣未及时清理、下水管缝隙较大、部分预包装食品未留样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仍存在以下问题:①学校食堂后厨一二楼均有部分下水管缝隙较大,窗户纱窗破损未封堵严实。②老鼠药散放在后厨操作间内,食堂一楼后厨用于洗地的工业碳酸钠摆放在粗加工区,未做单独存放并未封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本案的查处,警示学校要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完善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广大师生用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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