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补课,长春市7名教师被处分
近日,长春市教育局发布通报称,为进一步做好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治理工作,持续保持严查重处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上半年查处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
案例1:2025年1月,德惠市第二十九中学教师鲁某杰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给予鲁某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中级十级降为初级十二级,取消原聘任岗位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两年内不得参加岗位竞聘;撤销班主任职务;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处分期内取消职务、职称、薪级工资晋升和评优选先、岗位聘用等方面资格,取消第十三月工资奖励。
案例2:2025年1月,德惠市第三中学教师邢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给予邢某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副高级七级降为中级十级,取消高级教师的聘任岗位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两年内不得参加岗位竞聘;撤销班主任职务;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处分期内取消职务、职称、薪级工资晋升和评优选先、岗位聘用等方面资格,取消第十三月工资奖励。
案例3:2025年2月,九台区东湖中心学校教师田某军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给予田某军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副高级六级降为中级八级,取消副高级教师的聘任岗位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考核不定档次,取消职务、职称、薪级工资晋升和评优选先、岗位聘用等方面资格;取消晋副高级职称以来所有荣誉。
案例4:2025年3月,榆树市五棵树镇前进中学教师刘某海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给予刘某海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处分期内取消其薪级工资晋升资格和十三月绩效工资分配资格;在今后岗位聘用及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次序排后;取消其获得的所有教育教学类荣誉称号,处分期内取消其评先选优资格;三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职务。
案例5:2025年6月,南关区实验学校合同制教师王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参与违规有偿补课,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案例6:2025年6月,绿园区锦程学校合同制教师刘某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给予刘某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责令退还违规费用、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教师奖励性补贴、全区教育系统通报批评。
案例7:2025年6月,九台区第三十一中学教师王某玲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给予王某玲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副高级六级降为中级八级,取消副高级教师的聘任岗位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考核不定档次,取消薪级工资晋升和评优选先、岗位聘用等方面资格;取消晋副高级职称以来所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