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出台十一项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2025-09-30 15:00 阅读
上栗发布

  来源:上栗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栗县房地产市场

  健康平稳发展的措施

  为顺应我县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形势,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继续实行购房补贴

  (一)继续实行惠民补贴。

  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购买上栗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政府给予200元/平方米补贴。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超过时间未提交申请资料的,将不再受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

  (二)继续实行院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对各类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中职、技工院校)与我县企业及教育类、医疗类、科研类、检验检测类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人员;或办理了营业执照,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在上栗县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县财政按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中专(技校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注:1.本措施所指各类院校毕业生是指纳入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或往届毕业生;

  2.惠民补贴与院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不能重复享受,按较高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

  二、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1.下调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

  2.放宽购买存量房提取办理条件。不再对存量房(二手房)房龄作出限制,取消“若所购住房建成年份大于(等于)二十年的,须持有房屋产权满一年后的十二个月内申请提取”限制。

  3.开通“提前部分还贷提取”业务,对已有的使用现金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取消缴存职工仅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两次的限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不受次数限制。

  5.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为进一步减轻组合贷款职工还款压力。在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结清后,可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按月提取、按年提取或一次性结清的方式偿还余下商业贷款部分,提取金额不超过月/年商业贷款还款额。

  6.对各类院校毕业生在上栗县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后购买首套房,并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即可享受60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受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限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并且无房的院校毕业生,在满足租房支取条件下,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提取金额按不高于1000元/月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上栗办事处)

  (四)加大“白名单”推进力度

  切实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结合年度“白名单”项目审批额度、放贷规模,以及对民营房企支持力度等因素,建立“白名单”落实情况通报机制。进一步落实“存贷挂钩”机制,将“白名单”落实情况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招标加分项,将住建领域各类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等)倾斜存放至对融资协调机制支持力度大、“白名单”项目审批通过率高并入库项目多、实际放款金额高的银行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协议保障非重点预售监管资金优先偿还开发贷款。加强司法协调,推动实质性化解涉法涉诉问题。对符合“5+5+1”标准和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要应贷尽贷,合理降低贷款利率,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驻上栗办事处)

  (五)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作用

  房地产企业可以依规向商业银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承贷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者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责任单位:县政府办)

  三、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六)盘活存量商办用房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商办用房计税基准价格进行调整,当房地产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系统计税基准价格严重偏离市场真实情况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整或修正计税基准价格。税务机关应当每年至少调整一次商办用房计税基准价格。各级机关、医院、学校、国有企业等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增加非住宅商品房用于公共事业的,应经过严格论证、科学决策,本着过紧日子原则,在符合相关用房建设标准,满足基本功能用途,不新增政府债务风险,严禁超豪华装修等政策规定条件下,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在存量商办用房中购买或租赁。支持将闲置商办用房改建改造为保障性住房、养老用房或其他国家鼓励引导的产业用房。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国资中心)

  (七)规范土地分宗

  出让宗地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同一权利人申请宗地分割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持相关批准文件和重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材料申请办理分宗登记变更登记。(责任单位:县资规局、县财政局)

  (八)优化税款缴纳方式

  对房地产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纳入《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全市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的指导意见》化解范围的项目,因房企欠缴税费导致开票难的,保障其为已全额支付房款的群众开具发票;对房企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理;因房企注销、失联、被列为非正常户等无法开具发票的,核实情况后受理购房群众的契税申报;因纳税人遗失发票、完税凭证等税务资料导致无法办税的,为纳税人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

  (九)支持“工抵房”办理网签备案

  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非专项借款保交楼项目或已经全部偿还专项借款的保交楼项目,开发企业因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抵付给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各类参建单位的商品房(即“工抵房”),按双方签订的“工抵房”合同或协议,无需预售资金监管,可直接将相关房源网签备案至各类参建单位或参建单位确认后的个人名下,“工抵房”合同或协议必须真实,双方虚构不真实的“工抵房”合同或协议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工抵房”销售时,网签合同可进行一次更名,对需要按揭贷款的“工抵房”,其存入监管账户房价款,可不受当前留存额度标准限制直接拨付至原“工抵房”合同网签备案的各类参建单位。专项借款保交楼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

  四、提升商品房消费服务水平

  (十)实行房地产与促进消费的良性循环

  实行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出台房地产与促进消费的融合联动政策,引导购房人选择建材、家居、家电、汽车、日用品、文旅等消费券补贴。对一定期限内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然人,结合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发放一定额度、限定时间内使用的汽车、家具、家电、餐饮、商超、旅游等消费券,实现住房消费与消费品更新、文旅、商务等消费的良性联动,激发购房市场潜在需求。(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文广旅局、县资规局)

  (十一)促进供需精准对接

  充分利用节假日和寒暑假,积极策划房地产促消费活动,常态化组织房交会、高品质住宅推介会、外销展示会等,搭建线上选房、看房系统,打造不落幕的楼盘展示平台。强化住建部门与团委、工会等部门合作,锚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园区企业等职工群体,摸清购房意向和需求,组织房地产企业积极开展供需精准对接,有序进企业、进机关、进院校、进社区举办“群团购”活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局、萍乡市赣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述措施由住建局牵头负责解释工作,具体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或属地乡镇负责具体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来源:上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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