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有瑕疵,能拒交物业费吗?

2025-10-15 17:10 阅读
上栗县法院赤山法庭

  业主以小区车位不够、电动车和摩托车乱停乱放、绿化枯死、公共设施损坏等问题拒交物业费,是否可行?近日,上栗县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物业服务有瑕疵而拒交物业费的案件。

  2020年3月,钟某购买了上栗某小区的房屋,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钟某入住后,一直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经某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某物业公司起诉至上栗县法院,要求钟某支付自2023年4月至2025年5月拖欠的物业费共计4500余元并承担违约金900余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到业主也并非恶意拖欠。钟某提出,楼道感应灯坏了许久未及时维修更换、单元楼前门电动车、摩托车乱停乱放影响通行、小区地面车位少导致停车难等为题多次向物业反馈也未有改善,双方之间的矛盾越积越深,钟某索性不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表示业主都拖欠物业费,公司实际经营困难,近来,对业主反馈的一些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公司也已经整改完成。

  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后,从情、理、法三个维度进行调解:一方面向业主释明交物业费是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物业服务瑕疵并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另一方面法官也敦促物业公司要高度重视业主的诉求,及时整改,提升服务,用诚意换取业主满意。

  最终,物业公司表示将改进服务、主动靠前,并免除了违约金的诉请,钟某亦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妥,当场向物业人员交纳了拖欠的物业费。至此,本案成功调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整体性的特点,服务对象是为整个小区和全体业主,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绿化、设施维护等。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的、符合合同约定和通常标准的服务,业主就应该按照合同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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