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二进宫” 拘役罚金敲警钟

2025-10-16 16:36 阅读
石城县人民法院

  近日,石城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廖某某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22日0时左右,被告人廖某某在饮酒后,心存侥幸,准备驾驶机动车前往某工业园区。行驶途中,其突感身体不适,遂将车辆停靠后于车内休息。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在现场执勤中发现廖某某身上有酒味,随即通知交警部门到场处置。经专业机构鉴定,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33.76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标准。

  审理查明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廖某某此次已非初犯。其曾于2025年4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此次在距离上次处罚不足三个月的时间内,不属犯罪轻微。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宽考虑。最终,综合其累犯情节、坦白认罪认罚态度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的判决,清晰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醉酒驾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严惩的决心。短短两月余,从“酒驾”行政处罚到“醉驾”刑事处罚,廖某某的经历深刻警示:

  1.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更是法律的红线。一旦越过醉驾标准,面临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

  2. 侥幸心理不可存: 自恃“距离近”“感觉清醒”“深夜无查”等侥幸想法,是导致酒驾醉驾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任何时候、任何路段,都可能面临执法检查,切勿以身试法。

  3. 前车之鉴须谨记: 已有酒驾违法记录者,更应深刻反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若不知悔改,短时间内再次触法,必将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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