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被注销,总公司能否承继债权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分公司被注销,总公司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变更申请人的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8日,某房地产公司项目部将电气工程安装项目发包给某电力工程公司新干县分公司,双方约定合同总价为1050万元。某电力工程公司新干县分公司在施工完毕后已于2021年11月底以前验收送电。某房地产公司项目部陆续共向某电力工程公司新干县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52.3757万元,剩余工程款247.6243万元未付,为此,某电力工程公司新干县分公司起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房地产公司项目部、某房地产公司同意支付某电力工程公司新干县分公司工程款247万余元。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因某房地产公司项目部、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5年5月9日,某电力工程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某电力工程公司新干县分公司被注销。某电力工程公司遂作为申请人申请对该案的执行。法院收到某电力工程公司的申请后认为某电力工程公司新干县分公司系某电力工程公司的分公司,该分公司注销后,债权依法应由某电力工程公司承继,故某电力工程公司依法可作为申请人对某房地产公司项目部、某房地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分公司被注销后,总公司作为权利继受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作为执行人,申请执行该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