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与近亲属跨省共济
2026-01-16 17:06 阅读
江西卫生健康报
近日印发的《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对跨省共济关系管理、跨省共济资金使用范围、跨省共济资金清算管理等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称“共济人”)的近亲属(以下称“被共济人”),被共济人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近亲属共济;共济人或被共济人的医保关系发生终止、跨统筹地区转移等变动时,共济关系自动解除。
《通知》提出,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实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个人医保钱包实行虚拟额度管理,要严格执行医保基金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医保基金实际拨入个人医保钱包。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被共济人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可共济结算。共济关系解除时,被共济人尚未使用的共济额度自动恢复至共济人个人账户。
《通知》提出,个人账户跨省共济支付的就医购药和参保缴费的费用,统一纳入清算范围,按月开展全额清算。跨省共济资金参照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流程,由国家统一清分,省市分级清算,与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工作同步开展。各省份可依托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实现跨省共济资金及时清算。资金规模根据共济情况测算确认、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