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龙湾挪用维修基金

2022-01-19 15:11发帖人:钟凌峰

2017年8月20日原告在被告名下购买龙湾小区第04-3#楼一单元24层2404房号,并签署《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时隔1600余天被告方仍未履行合同内容。2020年5月1号缴纳维修基金给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代收,一直未缴纳给房管局,导致不能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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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南昌市 回复:

关于网友反映新力龙湾挪用维修基金的回复

省“五型”办:

贵办转来网友反映的“新力龙湾挪用维修基金”的情况已收悉,立即转给市住建局处理。  

 

       市“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市住建局回复


回复时间:2022-01-29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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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五型”办:

贵办转来网友反映的“新力龙湾挪用维修基金”的情况已收悉,立即转给市住建局处理。  

 

       市“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市住建局回复


回复时间:2022-01-29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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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办转来网友反映的“新力龙湾挪用维修基金”的情况已收悉,立即转给市住建局处理。  

 

       市“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市住建局回复


回复时间:2022-01-29 18:06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南昌市“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2-01-2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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