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权利不能残缺

2023-08-05 23:18 阅读
大江网-江西工人报

  “你腿脚不灵活,本公司不能录用!”“你又聋又哑,试用期延长半年!”现实中,一些残疾人在就业时往往受到类似的刁难或责难。其实,他们的权利并不因为残疾而残缺。

  用人单位对应聘残疾人,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案例】康女士应聘一家制衣公司的车间工人时,公司见她手脚灵活,但又聋又哑,就以不好沟通为由将其拒之门外。公司的做法对吗?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十四条也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除非是残疾人确实无法从事的岗位,用人单位均必须接受。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职工,也需签订书面合同

  【案例】身有残疾的张先生入职一家公司后,公司为留下可以随时将其赶走的后路,在长达9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与张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先生可以向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点评】张先生可以这样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基于残疾人同样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然同样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正因为本案中公司的行为与之相违,决定了其必须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而担责,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职工,不得延长试用期限

  【案例】基于陈先生是残疾人,一家公司在与他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时,确定试用期为6个月。虽是双方自愿,但公司的做法对吗?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基于陈先生是残疾人,对工作存在或多或少的影响而延长试用期,虽是双方自愿,但因属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职工,不得拒绝办理社保

  【案例】基于吕先生是残疾人,一家公司为节约开支,决定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甚至面对他的一再要求,仍置之不理。公司的做法对吗?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还指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里所指的“职工”,无疑包括身患残疾的职工,更没有将残疾职工排除在外。

  □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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