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赡养不能替代“常回家看看”

2023-12-04 16:14 阅读
大江网-江西工人报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晚辈应尽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子女应感念父母的恩情,通过尽心的赡养回报养育之恩。然而,由于种种认识上的误区,以致“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还存在不足。

  希望儿子常回家看看

  2022年3月的一天,满脸忧愁的胡大爷来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我有点事情,想请你帮忙解决。”原来,年近七旬的胡大爷是来状告儿子胡某喜的,不是为了讨要赡养费,而是因为儿子一年很少回家看看他。

  1980年1月,胡大爷经热心人介绍,与陶某相识。两人于1982年秋天结为夫妻。婚后的第二年,陶某产下一个男孩,取名胡某喜。在胡某喜快满周岁时,陶某因一起意外事故而不幸去世。胡大爷一直未再娶,而是把全部精力放在儿子身上。

  胡某喜上学后,学习也很用功,并以优秀成绩考入一所重点大学。大学毕业后,胡某喜顺利进入省城的一家国有企业。刚工作的前些年,胡某喜常买些烟酒礼物回家看望父亲。可是,胡某喜结婚生子后,很少回老家看望父亲。他只是春节期间才回去待几天,陪伴父亲,拉拉家常。虽然胡某喜会不定时给胡大爷寄钱,但胡大爷并不稀罕钱物,而是稀罕儿子能常看看他。在与邻居们拉家常时,胡大爷难免流露孤独的神情。邻居们打趣胡大爷:“儿子不回来看你,你干脆搬到儿子那住算了。”可是,胡大爷心想,自己身体还硬朗,到了城里肯定生活也不习惯。在一次法律服务进乡村的活动中,宣讲员提到老年人可以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的话,父母可以去告子女。这让胡大爷心里起了波澜:去告儿子吧,担心会被村里人笑话;不告吧,又常被村里人笑话自己是个“孤老头”。经过一番思量后,胡大爷还是决定把儿子告上法庭。在立案庭,胡大爷对接待他的法官称:“我不愁吃、不缺穿,我也晓得娃儿忙,但我很想他常回家看看我。而且,娃儿回来一趟也就100来公里。”弄清胡大爷的诉求后,法官为其立了案。在开庭审理中,胡大爷称家里很冷清,他连说话的人都没有,所以希望儿子每月回老家一两次。胡某喜则认为自己给父亲寄钱,还每周打电话嘘寒问暖,每年春节也回家陪老父亲两三天,已尽到了孝敬、赡养义务。

  法官经审理认为,胡大爷的诉讼请求符合人情伦理,于法有据。经法官调解,胡某喜同意除每年春节回家外,每个月回老家探视父亲一次。

  履行赡养义务应厘清的认识误区

  子女们注意,物质赡养不能替代“常回家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由此可见,赡养老年人的内容是丰富的,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体力上的照料、帮助,精神上的尊敬、慰藉、关怀,以及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可概括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精神赡养即亲情慰藉,其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经常问候、探视、看望老年人等,使其感到开心、欣慰。显然,物质赡养难以替代精神赡养,“常回家看看”应成为子女们的自觉行为。

  如今,老年人经济供养要求下降,更渴求精神赡养与亲情关怀。在一定意义上而言,精神赡养比物质供养更重要,“常回家看看”、陪老年人说说话,这比给父母赡养费、为老年人雇请保姆要显得更为重要、更为温馨。

  本案中,小胡对父亲已经做得较好了,但还可以做得更好。因为回父亲那一趟只要跑100来公里,而且不能常回家看看父亲是因为自己工作忙,这显然是搪塞。胡大爷要求儿子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儿子能够承欢膝下而享天伦之乐,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法院对本案的审判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现实生活中,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当做到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并重,切勿陷入一些认识误区。

  误区1:父或母再婚的,可以不赡养。有的子女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其养老问题便由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还有的子女为阻扰父或母再婚,竟然以不尽赡养义务相威胁。这些认识和做法均是错误的。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仅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而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误区2:不继承遗产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赡养父母和继承父母遗产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赡养义务的履行与成年子女是否继承父母遗产以及继承遗产的多少没有必然联系。继承权作为子女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子女自愿放弃的,法律自不干涉。而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来主张免除或者进行转让的。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做法,既错误也违法。误区3:可以分包赡养。现实中,父母有多个子女的,这些子女往往签订协议约定由各自分别负责为父方、母方养老送终,却不知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法律规定子女对父和母都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分包赡养协议则免除了子女对父亲或者母亲的赡养扶助义务,显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误区4:父母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自然无赡养义务。在家庭关系方面,往往不能够完全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来处理。父母子女关系不同于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对父母子女之间抚养、赡养义务的规定,是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能以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及抚养多寡,来决定自己是否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及赡养义务的多少。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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