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一男子远赴山西太原,为了5000元“扶贫奖励”被判刑
被百万元奖励吸引
男子跨省追梦
明知是帮助诈骗分子
转移不法资金
男子仍协助洗钱
近日
经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宁都县人民法院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贪图奖励
被告人魏某某是某社交App的用户,2023年7月某日,在该App内发现了一个名为“(国资)专项232”的群聊,好奇之下,魏某某也加入其中。
随后,在群内他看到了一条“数字福雨扶贫计划线下免费操作,免费办理圆梦扶贫资金”的广告。该信息称用户需通过线下操作,只要提供银行卡就能获得1万元到147万元不等的现金扶贫奖励,并承诺报销来回路费、住宿费、伙食费。
了解到对方的操作流程,魏某某明知这与近年来政府各部门反复宣传的利用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资金的诈骗形式相同,而所谓的扶贫资金就是不法分子给的回扣。但对于没有稳定收入的魏某某来说,条件太诱人,于是魏某某还是主动联系上了对方。
赴约成帮凶
同年8月5日,在“客服”的精心安排下,魏某某从宁都县出发,一路辗转来到山西省太原市。抵达后,他按照对方的指示登记入住某酒店的7303房间。
当日12时许,在酒店房间内,魏某某将自己名下的多家银行卡、手机、微信、支付宝密码等,一股脑地交给了一个自称“月亮”的人(身份信息未查明)。
随后,魏某某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刷脸、取现帮助。经统计,其名下的4张银行卡共接收违法资金134万余元,转出资金133万余元,而他也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
自首与审判
魏某某的异常行为很快被公安机关掌握,返回宁都县后,魏某某主动到宁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警方也扣押了魏某某名下的4张银行卡、手机及现金5000元。归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了非法获利。
为了证明魏某某的犯罪事实,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梳理案件脉络,准备涉案材料以及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不过,被告人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又有自首情节,还退缴了违法所得。
庭审中,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只是提到其患有多种疾病,恳请法院判处缓刑。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犯罪资金仍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自首情节以及认罪悔罪并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