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蓝某滞留缅北两年,被警方抓回

2025-02-23 16:26 阅读
赣州公安、南康公安

近日

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龙华派出所民警

远赴千里、连续作战

成功将龙华籍滞留缅北

涉诈人员蓝某抓捕并押解回赣

有力推进了滞留境外

涉诈重点人员劝返工作

 

经查

龙华籍滞留缅北涉诈人员蓝某

通过非法途径偷渡至缅甸

并滞留缅北2年

被南康警方网上追逃

长期以来

南康警方多次通过多种方式

敦促其回国投案

但蓝某以各种理由始终拒绝回国

 

 

南康区公安局龙华派出所民警

两度驱车跨越2000余公里

至云南省孟连县勐阿口岸

2月19日

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

民警将蓝某成功抓获归案

并押解回国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警方在此正告非法滞留境外人员

要清醒地认清形势、珍惜机会

尽快回国投案自首

争取宽大处理

滞留境外人员家属

也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积极告知法律政策,全力感化

劝告其尽快回国返乡

同时,也告诫辖区广大人民群众

不要轻易相信境外高职高薪诱惑

避免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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