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时评:“隐形加班”当有“显性权益”
深夜10点,刚把孩子哄睡,领导却在微信群布置工作,要求“明早交”。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典型案例:劳动者董某因深夜及节假日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面对数字时代的职场困境,让线上劳动被看见、被计薪,是技术文明应有的温度。
线上办公是信息化时代的特征。但就此要求员工随时在线,很可能涉嫌违法。去年“两高”报告明确提出,把“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作为线上“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让在线工作有收益,离线休息有保障,应成为社会共识。
司法实践对此提供了有力支持。在劳动者董某案例中,董某因深夜及节假日通过微信处理工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
从此案中不难看出,司法裁判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实践,旗帜鲜明地亮明针对线上加班的司法态度,即“你辛勤劳动创造财富,法律来保护辛勤的你”,依法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并推动形成社会认同和行为自觉,以遏制“隐性加班”现象。
最高法确认“线上加班费”并明晰相应认定规则,意义重大。但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常不平等,且突发工作有时难以避免,杜绝线上加班难以实现。既然如此,更应确保线上加班费得到兑现。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防止用人单位“钻空子”而致劳动者“流汗又流泪”。
“隐形加班”当有“显性权益”。要想让“隐形加班”显性化、货币化,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隐形加班”的判例写入工作报告,具有标志性意义,有望推动更广泛的司法实践认同。如果能够在全国层面推动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将更有力保障职场人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