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被行拘!北京警方:这些“狠话”放不得
“喜怒哀乐”是每个人都会有的正常情绪,但有些人情绪上头,就忘了轻重,脑门一热,就不管不顾。
8月12日,北京警方发布三起典型案例,三人分别因扬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
案例一:扬言危害公共安全
近日,周某因电话卡注销问题拨打报警电话,扬言若得不到解决就要采取极端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周某被大兴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扬言放火扰乱公共秩序
近日,朱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扬言不解决其个人需求就进行放火,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朱某某被顺义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三:扬言对他人进行人身安全威胁
近日,姜某某因打车软件支付问题拨打报警电话,扬言威胁不解决其诉求就对民警进行人身伤害。姜某某被房山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北京警方表示,有些“玩笑”开不得,有些“狠话”放不得!遇到问题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任何发表不当言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六)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