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一女子创办法务咨询公司,却给刚离职的丈夫带来麻烦

2025-05-28 15:10 阅读
大江网-新法治报

  “现实生活中,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如何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5月20日,记者就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进行采访时,办案法官钟天际如是说。

  竞业限制约定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不泄露,要求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签订限制其在一段时间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业务相关工作的协议。法律专家表示,竞业限制约定的相关条款原本是用来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障市场良性竞争。然而,就业市场中却存在不少滥用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

漫画/刘晨阳

  丈夫离职后妻子开同类公司

  2023年年初,邹雨(化名)入职鹰潭市某法务公司,担任销售部门负责人,并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依据岗位工作要求,邹雨需统筹整个销售部门的工作,负责招聘培训、协助销售成交等业务。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关于竞业限制的协议,即从邹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企业就职,如出现违约,公司有权向邹雨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邹雨月薪的3倍。

  当年下半年,邹雨向公司提出离职,在交接完工作后,鹰潭市某法务公司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名义向邹雨转账3000余元。如果在一年内,邹雨不从事与原公司相关工作,就不会有后续的争端。然而,邹雨离职后不久,他的妻子就在当地投资创办了某法务咨询公司,该公司经营业务与邹雨之前任职的鹰潭市某法务公司经营业务一致。

  “邹雨离职时签了竞业限制相关的协议,这才多久就出尔反尔。”鹰潭市某法务公司认为,虽然明面上某法务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邹雨的妻子,但这项投资行为发生在邹雨与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投资行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行为,应都属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之后,鹰潭市某法务公司与邹雨就此事引发的争议来到鹰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由邹雨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以及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邹雨不服裁定,于2024年年底诉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邹雨妻子创办了一家与邹雨曾任职公司相同业务的公司,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办案法官钟天际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邹雨担任被告鹰潭市某法务公司销售部主管,是该部门的负责人,了解公司的客户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应属于竞业限制的对象。

  经法院调解离职员工支付违约金

  投资创办与鹰潭市某法务公司同类型公司的是邹雨的妻子,法官认为,案涉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是邹雨的配偶,诉讼过程中股东又变更为邹雨,该投资行为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邹雨不可能对其家庭投资毫不知情,同时邹雨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的财产已各自独立。这对夫妻基于共同利益的对外行为难以认定为单方行为,可认定系夫妻共同行为。

  综合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配偶投资创办的公司与原公司产生实质竞争关系;配偶注册公司时间紧邻劳动者离职时间;劳动者配偶无相关从业经验且出资未认缴;劳动者出现在其配偶公司商谈业务等因素。据此,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认定邹雨存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最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邹雨向鹰潭市某法务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以及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000余元。邹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2月,经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调解,邹雨同意向鹰潭市某法务公司支付违约金,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部分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协议

  “现实生活中,除了劳动者配偶从事竞业限制行业的方式较为隐蔽外,还有通过亲人、朋友、同学等名义创办或投资同类型公司,这些情形更加难以取证。”东华理工大学法学博士后、副教授文竹表示,如何正确处理竞业限制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仲裁员或者法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仅要依据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来认定竞争关系,还要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产品受众等方面综合判断。

  记者调查发现,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中,部分企业背离了竞业限制约定的本意,其演变成同行竞争的“工具”,甚至成了劳动者再就业的“枷锁”。如部分企业任意扩大适用竞业限制员工的范围,甚至在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而在终止劳动关系后却未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履行经济补偿的义务,或者经济补偿与违约赔偿差距巨大。

  竞业限制要有清晰的边界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四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关于竞业限制的案例:李某在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工资3500元/月。在合同到期后,李某入职另一家保安公司,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20万元。李某认为自己作为保安,不了解也未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为此,某保安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最终,仲裁委员会驳回某保安公司的仲裁请求。

  此前,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喻术红和硕士研究生贾唯宇曾在论文《反思与重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审查规则》中,对454份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判决书进行了分析,发现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中仅有13%为高级管理人员,8%为高级技术人员,而70%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其中不乏培训老师、前台、保安等基层员工。“竞业限制条款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般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应按月支付。”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双双表示,如果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可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文竹认为,对于部分用人单位放大竞业限制条款的主体,需要执法部门积极履职、主动排查,对干扰劳动者就业、妨碍人才流动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司法部门需综合考量案情,在保护商业秘密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既要发挥竞业限制条款原本的效能,又要避免其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文/新法治报·赣法云 记者江国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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